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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或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
委員:首席技術員鄧美珍,或二等文員陳毅豐。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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