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6
刊登日期:
2006.5.3
版數:
370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周介之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張才勝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該委任的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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