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6

刊登日期:

2006.5.3

版數:

3701

  • 免除一名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並委任該諮詢委員會另一名成員。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周介之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張才勝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該委任的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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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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