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由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用作設置一個燃料供應站的土地的批給。
二、根據該地點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5平方米,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用作與上款所述土地合併的地塊,土地的面積改為275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面積250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批予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用作經營一個燃料供應站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1至173號激成工業中心第3座5字樓T,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265(SO)號。
二、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將一份土地利用計劃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批。根據有關的解釋及說明備忘錄所述,該計劃超出已核准的正式街道準線圖及附於上述批示的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第5959/2001號地籍圖所訂定的邊界的原因,是為了方便車輛進出燃料供應站,而按照該局副局長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有關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為執行該計劃,須對批給標的,即土地的面積及邊界作出修改,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正式申請修改規範有關批給的合同,並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
四、已制訂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合同擬本的條件。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五、審議中的土地面積為27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
六、以字母“A1”標示的地塊面積為250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173號,其相當於以承批公司名義登錄於第30569F號,並由上述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標的土地。以字母“A2”標示,面積為25平方米的地塊,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其相當於現時批出的土地,並將與“A1”地塊合併和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275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由Liu Renjie,居於中國深圳市地王中心57樓及Lai Weng Wa,居於澳門海邊馬路海景花園麗景閣12樓C,兩人均已婚,中國出生,以A和B組董事身分代表華潤石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ria Amélia António核實。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面積250(貳佰伍拾)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73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0569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由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上述地籍圖附於本合同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25(貳拾伍)平方米,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價值為$1,436,364.00(澳門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的地塊。
2. 上款2)項所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的地塊,用作與上款1)項所指、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塊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275(貳佰柒拾伍)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3. 基於以上兩款所述,由第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四條款、第六條款及第十一條款修改如下: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地租,總金額為$8,250.00(澳門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整)。
2. ......。
3. ......。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
2. 乙方的負擔為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59/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的土地騰空,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3. ......。
4. ......。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 $8,250.00(澳門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整)。
2. ......。
3. 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上款所述的保證金。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二)項,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航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航空工程學學士陳穎雄為澳門民航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簽訂“連接路環發電廠迴旋處與九澳港之道路的施工方案”製作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47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4K冊第281頁第22766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第148/SATOP/90號批示規範,並經第6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訂。
二、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1,938平方米,毗鄰上款所述土地的地塊,用作與該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5,412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Limitada。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148/SATOP/90號批示,並經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訂,對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面積3,474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121號C/D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1冊第47頁背頁第4299號的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Limitada用作興建三幢各高十層,作住宅用途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4K冊第281頁第22766號,租賃批給以上述公司名義登錄於F36K冊第196頁第9014號。
三、透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呈交的申請書,承批公司申請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更改土地的利用,以便按照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初研方案,興建三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各41層的樓宇。該初研方案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尤其是載於民航局贊同意見書上,樓宇的總高度必須低於海拔160米的要求。
四、鑒於有關地點都市規劃的規定,並為進行上述工程,承批公司要求批出一幅面積1,938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的毗鄰土地,以組成一幅總面積5,412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五、按照承批公司的陳述,由於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現時所使用的,設於擬興建樓宇附近的雷達系統已經過時,其願承擔有關更換的費用。
六、因此,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聲明書,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接納。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7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陳國榮,已婚,居於澳門白頭馬路2號1字樓C左邊,以Sociedade Hotelpor Hotelaria,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Limitada總經理身分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一、合同第三條a)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第6/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218),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二、合同第十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財政局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043/ARR/2006號憑單,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帳戶編號001-800797-111-5的方式提交。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面積3,474(叁仟肆佰柒拾肆)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766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9014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7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的批給。上述地籍圖附於本合同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2)為履行都市規劃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1,938(壹仟玖佰叁拾捌)平方米,價值為$46,097,412.00(澳門幣肆仟陸佰零玖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整),在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土地,該土地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並將併入上項所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766號的土地內。
2. 現批給土地的面積為5,412(伍仟肆佰壹拾貳)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148/SATOP/90號批示,並經公佈於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合同條款規範,且第三、第四、第六及第十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該樓宇由三座建於一4(肆)層高樓裙上,均為37(叁拾柒)層高,當中包括1(壹)層避火層的塔樓組成,其用途如下: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2. ......。
3. ......。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根據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核准的第90A264號正式街道準線圖,乙方獨立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a)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7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
b)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面積658(陸佰伍拾捌)平方米的地塊上建造行人道及種植樹木;
c)執行土地範圍內和其外圍三十公尺闊環狀地帶現存斜坡之加固工程;
d)建造到達該地段的所有基建設施,包括水、電及渠網;
e)在甲方指定的位置,重新建造及安裝新的儀器引導系統(IGS),並須負擔有關新站/系統能完全運作的各項工作費用,例如天線平台、場地平整、供電、通道、保安圍牆及閘門、新的設備房、有後備設計之空調、通訊設備的安裝、接地保護/地網、防雷/電脈衝保護、拆除舊設備、拆除舊天線平台、後備零件、培訓、測試工具及設備、飛行校驗及與現有TCMS遙遠監控之整合等,以便取代現有的系統,且乙方應在設備的採購合同內訂明需提供充足的系統技術文件及培訓名額予民航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及機場管理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並須按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適當的保險。
2. 乙方須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其他實體的技術指引,制定本條款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圖則。
3. 乙方保證對第一款b)及c)項所述建築工程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與設備,並須由該等工程被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以及第一款e)項工程臨時接收一年內,負責維修及更正所有可能出現的缺陷。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 $108,240.00(澳門幣拾萬零捌仟貳佰肆拾元整)。
2. ......。
3. 應乙方要求及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財政局退還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除須繳付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148/SATOP/90號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及由公佈於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二條訂定的溢價金外,基於本次修改,乙方還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02,927,371.00(澳門幣壹億零貳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
1)$35,000,0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萬元整),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67,927,371.00(澳門幣陸仟柒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四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8,056,310.00(澳門幣壹仟捌佰零伍萬陸仟叁佰壹拾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僅在提交已全數繳付第三條訂定的溢價金證明,以及遵守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五五年十月八日的第1:347號立法性法規,以無償方式批予前Junta Local das Ilhas一幅面積1,342.50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修正為1,341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消防局前地的土地,用作興建消防局及其附助設施。
二、該批給由前省立工務運輸廳於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出的批給執照規範。
三、批給標的之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31頁背頁第19568號,其利用權以民政總署名義登錄於F7冊第74頁第6427號及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7冊第73頁背頁第6426號。
四、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發出的第697/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
五、鑒於已在氹仔島其他地點為消防局興建一座新大樓,故該土地上興建的設施已不再繼續其用途,需變更土地的用途。因此,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根據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七十二次會議作出的決議,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聲明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民政總署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消防局前地,面積1,34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568號,價值為5,085,718.00(澳門幣伍佰零捌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整)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連同其上的建築物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VU3.4公路北段改建的設計方案及VU4.1和VU3.3a公路包括雨水和污水網絡的施工方案”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