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慧嫻;
(二)衛生中心代表黎嫦燕;
(三)警察總局代表關冠雄;
(四)澳門監獄代表江帶育;
(五)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殷磊;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陳杰雄;
(七)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陸亮;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吳川柱;
(九)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十)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羅肖金;
(十一)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二)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伯銘;
(十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小小;
(十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何寬慈;
(十五)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Augusto P. V. Nogueira;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 已廢止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