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2/2006

刊登日期:

2006.3.22

版數:

2457

  • 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子君”

    應改為:“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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