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慧嫻;

(二)衛生中心代表黎嫦燕;

(三)警察總局代表關冠雄;

(四)澳門監獄代表江帶育;

(五)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殷磊;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陳杰雄;

(七)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陸亮;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吳川柱;

(九)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十)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羅肖金;

(十一)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二)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伯銘;

(十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小小;

(十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何寬慈;

(十五)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Augusto P. V. Nogueira;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 已廢止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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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