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孫逸仙大馬路的擴闊、填土和堤堰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續後數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B/d”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為對上述放棄作出補償,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A1/E”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36頁第21940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中學。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15.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

鑒於:

一、透過由公佈於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1/SATOP/99號批示,對以租賃制度批給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大炮台街4及6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76號的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一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B/d”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土地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但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發出的第4750/1994號地籍圖中。

三、由於需對由四月十八日第68/91/M號訓令核准的《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規定的地段劃分和利用作出部分更改,以便獲發給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經營准照的公司可以興建有關工程,因此改為將外港新填海區的“B”區劃分為兩幅稱為“B1”及“B2”的地段,用作批給有關的公司,從而導致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無法利用上述的“B/d”地段興建一所中學。

四、基於上述情況,雙方立約人在協商後,承批人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聲明放棄上述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五、為對該放棄作出補償,以租賃制度批給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一幅面積6,480平方米,同樣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A1/E”地段的土地。該土地之前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2/SATOP/99號批示批予中加教育發展學會,但由於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該批給失效,故土地已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基此,並鑒於教育暨青年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發表意見,同意批出上款所述土地用作興建納入公共學校網的學校設施,故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了批給合同的擬本,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的聲明書,表示同意合同的條件。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批出的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發出的第4653/1994號地籍圖上,並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36頁第21940號。

十、鑒於申請人所實行的宗旨,以及不容對該計劃所帶來的公共利益置疑,因此,豁免繳付批給的溢價金。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由Van Kuan Lok,已婚,中國廣州出生,居於澳門巴黎街大豐廣場曉豐閣8字樓N,以教業中學教育協進會理事會理事長身分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透過本合同,甲乙雙方同意如下:

1)乙方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B/d”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1/SATOP/99號批示規範,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價值$ 6,480,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捌萬元整),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發出的第4750/1994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的批給,並將土地交還給甲方。

2)基於上項所述的放棄,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3)甲方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A1/E(23)地段,面積6,480(陸仟肆佰捌拾)平方米,價值$ 6,480,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捌萬元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940號和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發出的第4653/1994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該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具社會目的,並用作興建及設置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中學。

2. 校舍須按照經甲方核准的圖則興建,並須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基本規劃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正式街道準線圖。

3.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 10.00(澳門幣拾元整),總金額為$ 64,800.00(澳門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整);

2)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付$ 5.00(澳門幣伍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全部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及無其他用途的物料僅在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處以下罰款:

.首次違反:$ 20,000.00至$ 50,000.00;
.第二次違反:$ 50,001.00至$ 100,000.00元;
.第三次違反:$ 100,001.00至$ 200,000.00元;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 64,800.00(澳門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九條款——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同地位全部或局部及永久或臨時轉讓。

第十條款——監督

1.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2. 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乙方須完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有關澳門教育制度及相關的補充法例,以及按其所屬行政及教育自主等級適用的其他法律規定及規章,特別是有關監察方面。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當土地的利用與批給所指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時候當土地沒有被繼續利用;
2)當土地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進行利用,但若乙方的過失屬不可歸責的原因,且甲方認為可接受的合理解釋者除外。

2. 本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本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更改土地的利用;
3)違反第九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