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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30

版數:

9682-9689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617(2005)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9/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526(2004)號決議
  • 第2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617(2005)號決議。
  •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2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用車輛和裝備以及這些裝備的備件予阿爾蓋達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或在“被認定為屬於或與塔利班和阿爾蓋達組織有聯繫的個人和實體的綜合名單”內列出的與它們有關聯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及同時禁止向上述的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 第9/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082(2012)號決議。
  • 第2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253(2015)號決議。
  • 第2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255(2015)號決議。
  • 第6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面臨威脅的第1624(2005)號決議。
  • 第67/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更新的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65/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生成的名單,以及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更新。
  • 第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368(2017)號決議。
  • 第12/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成的名單。
  • 第2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生成的名單。
  • 第3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40/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5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5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6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中增列4名個人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23/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4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0/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第2462(2019)號決議。
  • 第1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396(2017)號決議。
  • 第13/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8/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2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7/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15/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3/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5/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18/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20/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21/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23/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 第33/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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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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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617(2005)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第1617(2005)號決議

    2005年7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24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號、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號、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號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的相關聲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何人所為,都是不可辯解的犯罪行為;再次明確譴責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不斷多次實施恐怖主義罪行,以造成無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的死亡,毀壞財產,引起重大不穩定,

    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與之有關聯者利用包括因特網在內的各種媒體,包括進行恐怖主義宣傳和煽動恐怖主義暴力行為,表示關切,並促請第1566(2004)號決議所設工作組審議這些問題,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用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為此強調聯合國在主導和協調這一努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強調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全面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包括關於塔利班或基地組織的規定,和關於曾經參與資助、籌劃、協助、籌備、實施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活動或行為或為之招募人員的、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關聯的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規定,並有義務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協助履行反恐怖主義義務,

    著重指出必須根據基地組織性質在不斷變化的信息,根據它造成的威脅,特別是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監測小組”)報告的情況,闡明哪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須列入名單,

    強調會員國依據相關決議進行認定和強力執行現有措施的重要性,這是一個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預防措施,

    指出在實施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規定的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到第1452(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的規定,

    欣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作出努力,防止旅行證件落入恐怖分子和與其有關聯的人手中,

    鼓勵會員國在刑警組織的框架內開展工作,特別是利用刑警組織的失竊和遺失旅行證件數據庫,進一步執行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相關人員採取的措施,

    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相關人員可能會使用便攜式導彈、通過商業途徑獲得的炸藥以及化學、生物、輻射或核武器和材料,表示關注,並鼓勵會員國考慮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來減少這些威脅,

    敦促所有國家、國際機構和區域組織調撥充足的資源,包括通過建立國際夥伴關係,來消除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與它們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不斷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直接威脅,

    強調必須消除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與它們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不斷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採取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早先規定的、針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針對按第1267(1999)號和1333(2000)號決議擬定的名單(“綜合名單”)列出的與它們有關聯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措施;

    (a)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由它們或由代表它們或按它們的指示行事的人擁有或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直接或間接為這些人提供此類資金或任何其他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b)阻止這些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絕不迫使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或要求本國國民離境,也不適用於為履行司法程序必須入境或過境者,或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逐案審查後認定有正當理由入境或過境者;

    (c)阻止從本國領土、或由境外的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和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品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2. 還決定,表明個人、集團、企業或實體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關聯”的行為或活動包括:

    ——參與資助、籌劃、協助、籌備或實施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實施、夥同它們實施、以它們的名義實施,代表它們實施的行動或活動或支持它們的行動或活動,
    ——為它們供應、銷售或轉移武器和有關軍用品,
    ——為它們招募人員,或
    ——以其他方式支持它們的行動或活動;

    3. 還決定,由同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所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企業或實體,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它們的企業或實體,可以列入名單;

    4. 決定,各國在提出列入綜合名單的名字時,應按第1526(2004)號決議第17段的規定行事,今後還應向委員會提供一份情況說明,闡明提名的依據;還鼓勵各國查明擬列入名單者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企業和實體;

    5. 請有關國家盡可能以書面形式向被列入綜合名單的個人和實體通知對其採取的措施、委員會的準則,尤其是列入名單和從名單除名的程序和第1452(2002)號決議的規定;

    6. 決定委員會可以利用提出列入名單者國家提交的上文第4段所述的情況說明,來答覆那些本國公民、居民或實體被列入綜合名單的會員國提出的問題;還決定委員會在事先徵得提出列入名單者國家同意後,可逐案決定向其他各方公佈資料,例如,此舉是出於業務方面的理由,或是為了協助執行有關措施;又決定各國可繼續提供補充資料,委員會內應對資料進行保密,除非提交資料國家同意分發這一資料;

    7. 強烈敦促所有會員國採用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關於洗錢問題的40項建議和FATF關於資助恐怖主義問題的9項特別建議中的國際全面標準;

    8. 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增加聯合國與刑警組織之間的合作,以便為委員會提供更好的工具,更有效地完成它的任務,並讓會員國有更好的工具來實施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

    9. 敦促所有會員國在執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時,確保護照和其他旅行文件失竊和遺失後立即宣佈無效,並通過刑警組織的數據庫與其他會員國分享情報;

    10. 呼籲所有會員國採用本決議附件二中的核對表,在2006年3月1日前向委員會通報它們採取哪些具體行動,對從現在起增列入綜合名單的個人和實體實施上文第1段所列措施,其後通報的間隔時間待委員會確定;

    11. 指示委員會鼓勵會員國提交名單和其他用於識辨的信息,列入綜合名單;

    12. 呼籲委員會與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反恐怖主義委員會,或“反恐委員會”)合作,向安理會通報各國可以採取其他哪些新的具體步驟來執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

    13. 重申,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和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它們各自的專家組需要不斷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包括加強信息交流,協調對各國進行的訪問、技術援助和與三個委員會都有關的其他問題;

    14. 進一步重申委員會必須通過同各國進行口頭和/或書面交流,跟蹤各國切實執行制裁措施的情況,並讓各國有機會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派代表同委員會會晤,更加深入地討論有關問題;

    15. 請委員會考慮在適當可行時,為進一步全面切實執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對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選定的國家進行訪問,以便鼓勵各國全面遵守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第1455(2003)號和第1526(2004)號決議;

    16. 請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主席,酌情結合反恐委員會主席和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至少每120天向安理會口頭通報委員會和監測小組總體工作情況,包括向所有有關會員國通報情況;

    17. 提醒委員會注意第1455(2003)號決議第14段和第1526(2004)號決議第13段為其規定的職責,呼籲委員會至遲在2006年7月31日向安理會提交第1526(2004)號決議第13段所述書面評估報告的最新補充,說明會員國為執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採取的行動;

    18. 請委員會繼續圍繞委員會的準則,其中包括列入名單和從名單除名的程序和第1452(2002)號決議的執行情況,開展工作,並請主席在他根據上面第16段定期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報告委員會圍繞這些問題開展工作的進展;

    19. 決定,為了協助委員會完成它的任務,把設在紐約的接受委員會領導並要履行附件一所列職責的監測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17個月;

    20.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同委員會密切協商,根據聯合國的規定和程序,在考慮到第1526(2004)號決議第7段所述專門知識的情況下,為監測小組任命人數不超過8人的成員;

    21. 決定過17個月,或視需要在此之前,審查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以便進一步予以加強;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1617(2005)號決議附件一

    根據本決議第19段,監測小組應在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擁有以下職責:

    (a) 核對、評估、監測及報告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酌情進行個案研究;按照委員會的指示,深入探討任何其他有關問題;

    (b) 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便委員會視需要加以核准和審查。監測小組應在方案中詳細說明它為避免重複和重疊,在同反恐委員會及其專家密切協商後,為履行其職責而準備開展的活動,包括擬議的旅行;

    (c) 書面提交給委員會三份獨立的全面報告,第一份在2006年1月31日前提交,第二份在2006年7月31日前提交,第三份在2006年12月10日前提交,說明各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況,包括就更好執行這些措施和採取新措施提出具體建議,並就列入名單、從名單除名和根據第1452(2003)號決議不予適用等事項提出報告;

    (d) 分析根據第1455(2003)號決議提交的報告、根據本決議第10段提交的核對表以及會員國按委員會的指示向委員會提供的其他信息;

    (e) 同反恐委員會的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和1540委員會專家組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確定共同的工作領域,協助三個委員會進行具體協調;

    (f) 制訂一個計劃,協助委員會處理不遵守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的問題;

    (g) 向委員會提出可供會員國採用的建議,以便幫助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和準備用於對綜合名單進行增列的材料;

    (h) 根據經委員會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選定的國家之前,事先同會員國協商;

    (i) 鼓勵會員國按委員會的指示,提交名字和其他用於識辨的信息,以便列入綜合名單;

    (j) 研究基地組織和塔利班不斷變化的性質和最佳對策,並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k) 與會員國協商,包括定期在紐約及各國首都同各國代表進行對話,同時考慮到會員國的意見,尤其是對本附件c段所述監測小組報告可能提及的任何問題提出的意見;

    (l) 以口頭和/或書面簡報的形式,定期或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委員會通報監測小組的工作,包括對各國進行的訪問和小組的活動;

    (m) 協助委員會編寫提交安理會的口頭和書面評估,特別是本決議第17和第18段所述分析性總結;

    (n) 委員會確定的任何其他職責。

    第1617(2005)號決議附件二

    1267委員會核對表

    請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聯合國1267(制裁基地組織/塔利班)委員會提交以下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信息,他們是在過去6個月中被列入委員會關於受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和其後各項決議所列各項措施制裁的綜合名單的。

    這一信息是________________政府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的。

    1. 某某先生(綜合名單上第____號)

    A. 名字是否列入了核發簽證時須核對的名單?

    B. 是否拒簽過?

    C. 是否通知了金融機構?

    D. 是否凍結了資產?

    E. 是否實行了武器禁運?

    F. 是否企圖購置武器?

    其他信息,如果有的話:

    2. 某某公司(綜合名單上第____號)

    A. 是否通知了金融機構?

    B. 是否凍結了資產?

    C. 是否實行了武器禁運?

    D. 是否企圖購置武器?

    其他信息,如果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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