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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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辦公大樓內之冷氣系統、氣象雷達塔和其他空氣質量監察站內之冷氣機之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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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玫瑰里1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71號的土地的批給所需的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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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59.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同善堂。

鑒於:

一、同善堂,總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55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307號,為公益法人,透過事務所設於南灣大馬路325號2字樓“A”的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律師所簽署的申請書,代表其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按照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玫瑰里16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訂定所需的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六法庭在第CAO-026-01-6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轉為確定的判決,宣告同善堂為建於上述土地的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為著有關效力,附上有關的法院證明。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796/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71號,其利用權以申請人的名義登錄於第26876F號。

四、上述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兩層高住宅樓宇。

五、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當中的規定及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受本批示規範的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由Chui Sai Peng Peng José,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庇山耶街55號,以同善堂副主席的身分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Ana Fonseca私人公證員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玫瑰里,其上建有16號都巿樓宇,面積49(肆拾玖)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796/2000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71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28908F號,其利用權已根據初級法院第六法庭在第CAO-026-01-6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兩層高住宅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 1,960.00(澳門幣壹仟玖佰陸拾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 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1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該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 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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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蔣國良簽訂「澳門國際機場部份北側停車場整治」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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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簽訂提供「焚化中心——更換初級過熱器設備及安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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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西灣大橋全線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提供和安裝”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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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EI — 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Investimento — Tratamento de Águas, Limitada”簽訂「氹仔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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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港務局2006年資訊硬件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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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 ”簽訂「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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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載於前財政總局80冊第6頁的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九日公證書,以及前省立工務運輸廳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二日和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批給執照,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予前澳門市政廳,現稱民政總署一幅面積7,209.84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修正為6,864.00平方米,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至8號、得勝馬路5至19號及高偉樂街2至4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市政泳池。

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9冊第21頁第14462號,其利用權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G27冊第22頁第33334號及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6冊第151頁第3908號、F6冊第183頁背頁第4049號和F8冊第21頁背頁第7087號。

建於土地上的樓宇前身為愛都酒店,但現已空置及荒廢。此外,由於正進行“望德堂區重整計劃”及其與“水坑尾整體發展計劃”銜接的研究工作,民政總署認為應適時放棄上述土地,將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能按照上述重整及發展計劃,重新利用土地。

因此,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通過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聲明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民政總署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至8號、得勝馬路5至19號及高偉樂街2至4號,面積6,864.0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4462號,並以字母“A”和“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3399/1991號附件地籍圖,價值為41,000,000.00(澳門幣肆仟壹佰萬元整)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連同其上的建築物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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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及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F2地段,面積1,842平方米的土地的臨時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方式轉讓予勝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述批給由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的公證契約規範,並經第5/SATOP/91和118/SATOP/98號批示修訂。

二、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上款所述的批給。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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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032.04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8/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勝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71冊第45頁及續後數頁,並經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5/SATOP/91號批示作出修改的公證契約,對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Fábrica de Cerâmica de Macau, S.A.R.L.”公司,一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F地段,面積4,656平方米,用作興建一幢作陶瓷工業用途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L號,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43頁背頁第2813號。

二、隨後,由於更改土地的用途,由工業用途改為寫字樓及貨倉用途,故透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8/SATOP/98號批示,核准將上款所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總行設於北京,分行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7冊第48頁背頁第2428號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舊稱中國銀行),以及修改有關合同。

基於該次修改,土地的利用期延長至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

三、鑒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間信貸機構,其主要職務並非管理不動產,故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書,請求核准將已批出土地尚未利用的部分,面積為1,842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5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9069(SO)號的勝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已確認其擬利用該土地,並更改用途,改為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五層高自用樓宇,用作生產服裝。

四、基此,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按照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並獲得贊同意見的初研方案,開展轉讓和修改批給的程序。

五、在組成案卷後,基於沒有跡象顯示提出的申請具有投機目的,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定轉讓和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利害關係人已透過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提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上述土地的面積為1,842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01A冊第110頁背頁第21847號,以中國銀行名義登錄於該登記局第12606F號,並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21/1989號地籍圖中。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轉讓及修改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該等公司透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分別由Cheong Chi Sang,未婚,成年,以中國銀行有限公司(舊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轉受權人身分,以及Chui Sai Cheong,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5字樓,和Tam Pak Yip,未婚,成年,居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7字樓,以勝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合同第八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發出的第128/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01696),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第1款所述,相等於十二個月租金的保證金已透過財政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出的第143/ARR/2005號憑單,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戶口的方式提交(帳號01-01-20-786366)。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經甲方批准,乙方以$ 3,20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萬元整)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F2地段,面積1,842(壹仟捌佰肆拾貳)平方米,價值為$ 1,848,84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未被利用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並獲其接納。該土地的批給受載於前財政司271冊第45頁和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契約規範,並經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5/SATOP/91號批示及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8/SATOP/98號批示作出修訂。

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1A冊第110頁背頁第21847號,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登記局第12606F號,並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21/1989號地籍圖中。

2. 甲方批准根據以下條款的規定更改上款所述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簽署批給契約當日,即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5(五)層高,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由丙方直接經營,用作生產服裝的工業大廈,其建築面積及用途如下:

工業 9,089平方米;
室外範圍 100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應遵照由丙方編製及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利用計劃內所訂定的條件。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丙方須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的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繳付$17.00(澳門幣拾柒元整),總金額為$ 31,314.00(澳門幣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將改為$ 78,106.50(澳門幣柒萬捌仟壹佰零陸元伍角整),其分類如下:

(1)工業:
9,089平方米x $ 8.50/平方米 $ 77,256.50;
(2)室外範圍:
100平方米x $ 8.50/平方米 $ 850.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重要情況,則免除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環境保護

1. 關於工業排放物、噪音和一般污染,丙方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所訂的標準,以保護環境。

2. 丙方須每月向監督實體,即環境委員會,遞交有關工業排放物的檢驗報告,以證明已遵守上款的規定。

3. 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一年後,監督實體,即環境委員會,將根據上款所指報告的結果,決定須受監控的參數值,以及檢驗的次數。

4. 不遵守以上數款的規定,丙方須受下列罰則處分:

1)首次違反:20,000.00元至40,000.00元;
2)第二次違反:41,000.00元至100,000.00元;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元至250,000.00元;
4)第四次違反:251,000.00元至500,000.00元;
5)自第五次及其後的違反,罰款最高可達第4)項規定的五倍,且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 如無充分證據證明污染是由丙方的工業活動引致,則應透過仲裁方式,裁定誰應就污染負責,其中一名仲裁員由甲方委任,另一名由丙方委任,第三名則由甲丙雙方協議委任。如不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須按現行法例處理。

6. 丙方尚須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的衛生及安全規則。

7. 如違反上款的規定,將對丙方適用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規定的處分。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額為$ 945,664.00(澳門幣玖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 31,314.00(澳門幣 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第十條款——轉讓

1. 在土地未完全利用及在完成有關利用後的十年內,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自第五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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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2006年度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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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域高(澳門)泳池工程”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2006年度噴水池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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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之議定書」。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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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公共行政大樓十樓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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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訂立提供製訂「澳門理工學院公共停車場工程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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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編製倉儲式停車庫建造方案」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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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