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5

刊登日期:

2005.8.31

版數:

5969

  • 關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一名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的報酬。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之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 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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