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之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 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