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7

版數:

2555

  •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被廢止 :
  • 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租住非位於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廢止八月三十日第163/GM/99號批示及第18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 T1 ── $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 T2 ── $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 T3 ── $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7

    版數:

    2556

    •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被廢止 :
  • 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若干家團——廢止八月二十日第49/GM/97號批示及八月二十三日第123/GM/99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二條c)項、第六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T2──$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T3──$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7

    版數:

    2556-2557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被廢止 :
  •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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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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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T1──$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 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T2──$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T3──$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三)......
    (四)......
    (五)......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7

    版數:

    2557

    • 續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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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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