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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 T1 ── $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 T2 ── $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 T3 ── $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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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二條c)項、第六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T2──$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T3──$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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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T1──$ 151,9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整)至$ 173,9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元整);
T2──$ 173,544.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至$ 214,9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T3──$ 226,9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至$ 254,9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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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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