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之第125/SATOP/99號批示規範,有關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面積2,209平方米,稱為BT11地段,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5冊第92頁背頁第20670號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須作出更正。
因此;
原文為:“……兩幢分別為十九層及二十九層高的大廈組成的樓宇”;
應改為:“……一幢二十九層高的塔樓組成的樓宇”。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