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05。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地產建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onstrução Sector Imobiliári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78B及96 號利佳大廈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系,提高地產業建設發展水平、加強與本地和鄰近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及同業友好之聯繫及交流,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從而推動地產建設投資穩步發展。
第四條——凡在澳門以商號或個體從事地產建設投資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澳門地產建設商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 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一名副主席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 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九條——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不少於一次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五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inco, se efectuou a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e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Pen of Macau」。
二、宗旨:加強作者聯繫,交流寫作經驗,研討文學問題,推動文學發展,促進文學繁榮,積極建立和密切與各地區文學組織之間的聯繫。
三、本會會址設在東望洋新街339號東昇閣二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四、會員資格:
1. 凡從事文學創作的華籍或華裔作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一次過交五百元得為永久會員。
2.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應參加本會活動,投稿支持本會文學刊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 本會會員倘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得取消其會籍。本會會員有退會權利。
4.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名及正副會長同意,邀請加入本會。
五、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六、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製訂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八、本會設立創會會長及創會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經會員大會確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可向理事會推聘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八至十二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十、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十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十三、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十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十五、本會收入如下:
1. 會費:本會會員繳交入會費澳門元一百元正,每年會費澳門元五十元正。
2. 政府機構資助。
3. 熱心人士贊助。
4. 其他。
十六、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十七、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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