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3
II
SÉRIE

Quarta-feira, 30 de Março de 200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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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05。

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onstrução Sector Imobiliári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地產建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onstrução Sector Imobiliári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78B及96 號利佳大廈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系,提高地產業建設發展水平、加強與本地和鄰近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及同業友好之聯繫及交流,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從而推動地產建設投資穩步發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在澳門以商號或個體從事地產建設投資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澳門地產建設商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 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一名副主席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 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不少於一次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五條——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inco, se efectuou a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e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Pen of Macau」。

二、宗旨:加強作者聯繫,交流寫作經驗,研討文學問題,推動文學發展,促進文學繁榮,積極建立和密切與各地區文學組織之間的聯繫。

三、本會會址設在東望洋新街339號東昇閣二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四、會員資格:

1. 凡從事文學創作的華籍或華裔作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一次過交五百元得為永久會員。

2.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應參加本會活動,投稿支持本會文學刊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 本會會員倘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得取消其會籍。本會會員有退會權利。

4.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名及正副會長同意,邀請加入本會。

第三章

組織

五、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六、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製訂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八、本會設立創會會長及創會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經會員大會確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可向理事會推聘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八至十二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十、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十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二、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十三、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十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五章

經費

十五、本會收入如下:

1. 會費:本會會員繳交入會費澳門元一百元正,每年會費澳門元五十元正。

2. 政府機構資助。

3. 熱心人士贊助。

4. 其他。

第五章

附則

十六、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十七、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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