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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以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的960點。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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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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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0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6,0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輔導員潘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助理技術員李敏妍代任;
委員: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員陳耀宗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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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認可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權限授予該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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