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 叁缺。

有關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期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有關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期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伍助成 9.19
2. 鄧偉良 8.84
3. 司徒偉漢 8.75
4. 李俊華 8.34
5. 蘇虢曦 7.5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董志山 8.76
2. 江麗歡 7.8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處長 張子健

———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七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黃耀榮 8.28
2. 杜志堅 8.13
3. 談智勇 7.67
4. 陳國興 7.59
5. 陳慧萍 7.46
6. 程自力 7.44
7. 何家浩 7.3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張子健

處長 謝倩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劉永德 8.6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譚百強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展文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法律範疇)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 內遞交。

為填補本開考所指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以及緊接幾條有關擔任公職的任用要件,以及具備下列學歷之人士均可報考:

a)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

b)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但如與上項所指者 淵源不同,則尚須具備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2.2. 應遞交的文件:

2.2.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及

c)履歷。

2.2.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 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及

d)履歷。

2.3. 報考人如屬勞工事務局人員,且有關文件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得豁免遞交2.2.2.中的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連同倘有的有關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樓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法律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薪俸索引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430點。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是以不超過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來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作補充(第二階段)。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筆試——45%;
第二階段:a)專業面試——35%;

b)履歷評估——20%。

6.2. 筆試採取淘汰方式進行,並以0至10分表示。只有在筆試中取得不少於5分之投考人才能進入第二階段。

7. 考試大綱

考試範圍如下: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2. 《民法典》

7.3. 《商法典》

7.4. 七月二十六日第24/2004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7.5. 十二月十三日第545/99/M號訓令——指定勞工事務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7.6. 九月十八日第60/89/M號法令——規範勞動監察廳之工作;

7.7. 七月二十七日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7.8. 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保障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之機會及待遇;

7.9.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7.10.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7.11. 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中止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

7.12. 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工業場所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

7.13. 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違反工業場所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之處罰;

7.14. 五月二十二日第37/89/M號法令——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

7.15. 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違反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之處罰;

7.16. 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7.17. 九月十四日第67/92/M號法令——違反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之處罰;

7.18. 七月十二日第34/93/M號法令——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

7.19. 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違反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之處罰;

7.20. 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關於輸入勞動力;

7.21. 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關於輸入專門技術勞工;

7.22. 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

7.23. 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

7.24. 六月十四日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7.25. 六月二十五日第50/85/M號法令——招聘工作者制度;

7.26. 八月二日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7.27.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

c)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7.28.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應考人得使用上述法規作為考試參考。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陳景良

正選委員:廳長 雷文

處長 趙寶珠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José Carlos Bento da Silva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惠嫻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22/2004-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公司之稽查費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內以通告形式頒佈保險公司從事本業務所需繳交的年度稽查費的金額數目。

鑑此,現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准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就二零零四年的稽查費用為澳門幣三萬圓正。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23/2004-AMCM號通告

事宜:二零零五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確定在二零零五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 $500.00及 $1,5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在二零零五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用表

澳門幣

類別 登記費 a)
1. 保險推銷員 500.00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600.00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750.00
3.2. 在外地成立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900.00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200.00
4. 保險經紀人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1,200.00
4.2. 總部設於外地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1,300.00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1,500.00

a)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24/2004-AMCM號通告

事由:以綜合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保險人對現存風險準備金進行整體計算的權能,其計算方式為對所經營之每一保險項目得以一百分率乘營業年度內所處理之保險費減退還及取消後所得之毛收入,在該條文之隨後條目中規定,有關百分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鑑於此,規定如下:

1. 若保險人選擇以總體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以替代按比例計算方法,則須按其合約持續期少於、等於或超過一年而訂立之百分比不能低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以計算上述之收入;

2.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二條o)項之規定,若證實保險人在經營任何險種的業務時出現非常損失率,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將該百分率提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的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黃,妙玲。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獄長 李錦昌

正選委員:副獄長 呂錦雲

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處長 吳銳安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的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七缺,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鄭, 彩紅;
鄭, 詩樂;
蔣, 景安;
李, 錦昌;
李, 翠寶;
呂, 錦雲;
吳, 銳安。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Manuel Lopes Malvas

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卓琼


衛 生 局

通 告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 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公告。本局現公佈是次開考沒有投考人。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員一缺,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通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院行政廳廳長 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

第一正選委員: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譚釗成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尹偉儀

———

本局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進行第l8/P/2004號公開招標——“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行政部門辦公室裝修工程”。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攬規則影印本。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地下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標的工程承攬之場地。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之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170,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本局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進行第l9/P/2004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心肺分流手術設備”。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之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36,00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徐承泰 7.8
2. 莫嘉敏 7.7
3. Michael Rodrigues Ho 7.1
4. Etelvina de Fátima Joaquim 5.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科長 Fátima Augusto de Assis do Rosário

科長 劉少珊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容光耀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主任翻譯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通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茲通知,現對下落不明之服務人員二等技術輔導員Paula Antónia M. T. Carmo提起紀律程序,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內得作出書面答辯,亦可前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查詢有關卷宗,並可申請有關控訴書之副本。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預審員 鄭善懷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體育發展局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 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錦輝 8.26
2. 呂美娟 8.22
3. 吳郁堂 8.05
4. Teresa Mourato Lopes 7.96
5. 陳海 7.86
6. 梁建忠 7.42
7. 張嘉倫 7.3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廳長 鄭岳威

正選委員:處長 陸惠財

處長 羅誠智

公 告

設立及經營位於第一區公共道路的收費泊車位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招標類別:服務提供。

3.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4. 臨時擔保:$ 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圓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5. 參加條件:凡表示完全履行招標方案及責任書所列條件的自然人或公司均可獲接受參加競投。

6.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 (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7.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4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 (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8.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廈,土地工務運輸局2字樓運輸廳。在該局會計科可以每份澳門幣貳佰圓取得招標案卷的副本。

時間:辦公時間內。

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 40%;
——所採用設備的特性:
(技術的先進性及對澳門情況的適用性) 35%;
——競投者的技術實力: 15%;
——競投者在與本招標相同或類似服務方面的經驗: 10%。

10.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2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設立及經營位於第二區公共道路的收費泊車位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招標類別:服務提供。

3.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4. 臨時擔保:$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圓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5. 參加條件:凡表示完全履行招標方案及責任書所列條件的自然人或公司均可獲接受參加競投。

6.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7.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4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8.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廈,土地工務運輸局2字樓運輸廳。在該局會計科可以每份澳門幣貳佰圓取得招標案卷的副本。

時間:辦公時間內。

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 40%;
——所採用設備的特性:
(技術的先進性及對澳門情況的適用性) 35%;
——競投者的技術實力: 15%;
——競投者在與本招標相同或類似服務方面的經驗:10%。

10.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2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管理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