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5

版數:

8449-8450

  • 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擔任協調員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8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5

    版數:

    8450

    • 委任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及四月十九日第1/9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候補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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