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3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塔石文化局新 辦事處」工程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的協調及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簽訂「澳門國際射擊中心」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鐵 ——大橋聯合體”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北引橋的景觀整治及輔助道路”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位於南面引橋之氹仔迴旋處燈飾和臨時景觀整治”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港務局2005年資訊硬件保養及維修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C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簽訂有關港務局2005年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港務局2005年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3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及巴士總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補充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4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大樓及氣象雷達塔內升降機之保養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4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怡和技術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辦公大樓內的冷氣系統、氣象雷達塔和其他空氣質量監察站內的冷氣機維修保養服務合約。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4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五年度之海事博物館電梯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4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128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建有85至89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確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將批出土地中一幅面積462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公共道路。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277.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9/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益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益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樓A,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820(SO)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128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建有87和89、85及85-A號樓宇的土地。該等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26冊第148頁背頁第9333號、B30冊第67頁背頁第11226號及B30冊第68頁第11227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57455G號。

二、由於承批者欲重新共同利用由上述樓宇所佔的土地,故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工程計劃,以及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遞交一份修改計劃,兩份計劃皆被視為可予核准,而根據該局副局長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後者需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因此,承批者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的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以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開立有關案卷後,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並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將之送交承批者,以便發表意見。

五、承批者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發表了對上述擬本的意見,並請求將根據八月十六日第230/93/M號訓令計算的第八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改為以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計算。

六、因此,考慮到就有關事宜所發出的法律意見,制訂了一份包括承批者所要求修改的新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者透過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該幅重新利用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4034/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標示。

十、根據對該地點所確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歸還以字母“B”標示、面積為462平方米的地塊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道路。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其透過由Mok Kuan Iek,已婚、出生於澳門,居於澳門民國大馬路72號3樓B,以新益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總經理身分代表該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二、合同第八條款第1)項所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發出的第181/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63797),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三、合同第十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總址設於宋玉生廣場418號的大豐銀行發出、其條款獲批給實體接納的第BG04001818LO號銀行擔保繳交。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給,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建有85至89號(實地只有門牌89號)樓宇,面積1281(壹仟貳佰捌拾壹)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333、11226及11227號,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57455G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4034/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462(肆佰陸拾貳)平方米,在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歸還甲方,該地塊將與上項所指土地分割,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道路。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819(捌佰壹拾玖)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本合同標的之租賃有效期至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二十四(貳拾肆)層的樓宇。

2. 上款所指的樓宇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其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住宅 9,130平方米;
•商業 376平方米;
•停車場 2,448平方米。

3. 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驗收時,上款所述面積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乙方繳付以下年租:

1)土地利用期間,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租金$ 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 6,552.00(澳門幣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整)。

2)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按下述數值計算:

(1)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4.0元;
(2)商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6.0元;
(3)停車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4.0元。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三十六(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及由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期。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4034/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總面積 1,281平方米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全部倘有的建築物、物料及基建;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462平方米,作為公共道路的地塊上進行街道及人行道的鋪設工程。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金額為$ 5,327,213.00(澳門幣伍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 $ 2,600,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元整),於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 餘款$ 2,727,213.00(澳門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五(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 587,024.00(澳門幣伍拾捌萬柒仟零貳拾肆元整)。第一期須在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 6,552.00(澳門幣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完全被利用而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的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 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僅當乙方提交已繳付本合同第八條款訂定的到期溢價金證明後,方發出工程准照。

2. 僅當乙方提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證明及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部門有關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七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