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0

版數:

7776-7777

  • 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名成員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盧德華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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