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0
版數:
7776-7777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盧德華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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