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盧德華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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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