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何麗鑽*;
(二)李沛霖。
* 請查閱:第2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