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何麗鑽*

(二)李沛霖。

* 請查閱:第2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