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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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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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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素梅碩士為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譚俊榮博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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