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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齊尚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租用「皇朝廣場」二十樓,共十八個單位和十五個車位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九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九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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