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4

刊登日期:

2004.6.9

版數:

3405-34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3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4

    刊登日期:

    2004.6.9

    版數:

    34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售票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私營機構 :
  • 廣星傳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4

    刊登日期:

    2004.6.9

    版數:

    34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擴建工程——工程顧問工作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擴建工程——工程顧問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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