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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先生、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先生及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先生*,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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