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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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的第8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行政法院法官馮文莊先生”
應改為:“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先生”。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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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的第8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行政法院法官馮文莊先生”
應改為:“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先生”。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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