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40-17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友誼大橋樁帽修葺”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友誼大橋樁帽修葺」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2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迪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2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31

    版數:

    1741-1747

    • 將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位於澳門半島打纜前地的土地無償移轉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以租賃制度批出兩幅土地合併共同利用,以及將贈予的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擴闊鄰近的公共街道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和續後數條,以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位於澳門半島打纜前地,鄰近叉巷,面積81平方米,其上建有19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726號的土地無償移轉給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指土地的一幅面積為38平方米的地塊及另一幅未有在物業登記局標示,面積亦為38平方米的地塊。該等地塊須合併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為76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三、將第一款所指的贈予土地的43平方米面積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擴闊鄰近的公共街道。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217.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1/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張國華。

    鑒於:

    一、張國華,與Tam Lai Sheung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居於余敦善堂里9號一字樓,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擁有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打纜前地,鄰近叉巷,面積為81平方米,其上建有19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9冊第3頁背頁第10726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G124冊第134頁背頁第121317號,並以字母“A”及“A1”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337/1990號地籍圖中的土地。

    二、乙方擬對上述土地重新進行利用,因此將有關的建築圖則提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街道準線圖中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準線。

    三、上述的準線規定須將上指土地的一幅面積為43平方米的地塊納入公產,用作擴闊鄰近的公共街道,另一方面,其餘的土地與另一幅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面積為38平方米,未有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以字母“B”標示在第3337/1990號地籍圖中的新地塊合併,形成一幅面積為76平方米的地段。

    四、考慮到以字母“A”及“B”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的地段的法律性質,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業主張國華先將土地無償移轉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將部分土地納入公產後,再以租賃制度向其批出有關土地。

    五、在此情況下,制定有關的合同擬本,由於申請人無償移轉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面積大於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故無須繳付溢價金。

    六、申請人已透過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的聲明書,同意接納合同條件。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所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發出的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繳付給該實體。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

    1)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因拆卸打纜前地19號樓宇而得,鄰近叉巷,面積81(捌拾壹)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726號,屬完全所有權制度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21317號,價值為$580,000.00(澳門幣伍拾捌萬元整),以字母“A”及“A1”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337/1990號地籍圖中的土地無償移轉給甲方;

    2)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指以字母“A”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為38(叁拾捌)平方米的一幅地塊及另一幅以字母“B”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面積為38(叁拾捌)平方米,並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用作供乙方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76(柒拾陸)平方米,價值為$540,0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元整)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3)將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面積43(肆拾叁)平方米,價值為$330,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元整)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用作興建公共街道。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六(陸)層高樓宇,其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330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62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土地$6.00(澳門幣陸元整)的年租,即總金額為$456.00(澳門幣肆佰伍拾陸元整)。

    2. 在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下列數值計算:

    1)住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4.50/平方米。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0(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337/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A1”及“B”標示,總面積119(壹佰壹拾玖)平方米的地塊,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及物料。

    2)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面積為43(肆拾叁)平方米的地塊上進行鋪路工程。

    3)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0(陸拾)日內在有關登記局進行移轉第一條款(一)項所指土地的物業登記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的程序。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還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 20,000.00 至 $ 50,000.00;

    2)第二次違反:$ 51,000.00 至 $ 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 101,000.00 至 $ 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有關完成工程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456.00(澳門幣肆佰伍拾陸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3.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無任何負擔及已被騰空的土地歸還給甲方,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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