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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該公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國樑執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之薪俸委員會根據有關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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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八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運作時間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健康檢查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施曼奴,編號100781

醫生:夏京文醫生

余兆安醫生

黎嫦燕醫生(候補)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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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