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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合作綱要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和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內部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六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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