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0/2003

刊登日期:

2003.7.23

版數:

3583-3584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相關法規 :
  • 第47597號國令 - 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
  • 第257/71號國令 - 分別追認第47597號國令核准之萬國聯合郵政組織補充條約暨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在東京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時簽訂之萬國郵政協約及有關議決案。
  • 第391/71號國令 - 核准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四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會議時簽訂之總章程暨協議與協定實施章程。
  • 第227/97/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句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進口運費之應得部分─一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 第2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在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若干法規(《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等公約係經五月十八日第17-A/98號命令批准。
  •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四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
  • 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萬國郵政聯盟關於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會議之法規及聲明,以待批准。
  •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4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作出多項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的公佈。
  • 第50/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作出多項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的公佈。
  • 第2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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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傳播 - 國際法 - 其他 - 郵電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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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通知作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管實體的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局長,《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通知書。該通知書與送交保管實體的文本相符的英文本,以及有關的中、葡文譯本附於本公告。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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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ification

    "(...)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38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application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o whic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a member or becomes a party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rcumstances and needs of the Region, and after seeking the view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After seeking the view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decided that the Additional Protocol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versal Postal Union, which were adopted successively in 1969, 1974, 1984, 1989 and 1994, are applicable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將參加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及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1969年、1974年、1984年、1989年和1994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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