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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PI — Consultoria e Projectos Internacionais, Limitada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施工方案的檢視”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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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NAPE區(第一期)美化——第十三地段之地面園林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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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簽訂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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