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3

刊登日期:

2003.4.2

版數:

1366-136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GAL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S.A./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 「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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