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2.26

版數:

74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之設計及建造工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批給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之設計及建造工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批給合同。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2.26

    版數:

    748-749

    • 終止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一名主席的委任及同時委任另一名人士擔任該實驗室理事會主席。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鑒於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理事會主席一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路易工程師之請求,終止其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主席的委任。

    二、委任區秉光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2.26

    版數:

    749

    • 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一名委員。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公司機關之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梁文耀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