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的規定,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銀勝發展有限 公司”簽訂租用國際銀行大廈二十七樓一號 、二號 、三號 、九號及十號室作為該局設施之租賃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一、位於澳門半島西望洋眺望臺街1至3號的住宅樓宇及一座無門牌編號,用作車房的樓宇已被拆卸,且在該等土地上興建四間單一住宅平房、一個更亭及四個車房,有關的門牌分別為17號及27號、33號及43號、55號及61號、71號及81號、15號、74號、80號、84號及88號。
二、上述的住宅平房連更亭所佔的地塊以字母“A”、 “B”、“C”及“D”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第4685/1994號地籍圖上,面積分別為231平方米、227平方米、305平方米及307平方米。而車房所佔的地塊以字母“E1”、“E2”及“E3”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上,面積分別為128平方米、4平方米及2平方米。
三、以字母“E2”及“E3”標示的地塊為登記於物業登記 局第13311號樓宇的一部份,但其他地塊仍未登記。
四、鑒於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對上述的不動產進行登記,故現將以字母“A”、“B”、“C”、“D”及“E1”標示在上指地籍圖中的無主土地歸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位於澳門半島西望洋眺望臺街,其上建有15號、17號及27號、33號及43號、55號及61號、71號及81號、74號、80號、84號及88號樓宇,以字母“A”、“B”、“C”、 “D”及“E1”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 七日發出的第4685/1994號地籍圖上,面積分別為231平方米、227平方米、305平方米、307平方米及128平方米的無主土地歸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上述地籍圖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學院新校舍之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 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J.L. Câncio Martins Projectos de Estruturas Limitada 及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公司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施工方案的檢視”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設計 / 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