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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條(四)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綺華學士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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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下列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為青年委員會的委員:
2. 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委員會的委員:
3.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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