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條(四)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綺華學士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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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下列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為青年委員會的委員:

1) 澳門童軍總會;
2) 澳門青年商會總會;
3) 澳門中華總商會;
4)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5)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6)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7)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8) 澳門婦女聯合會;
9) 澳門廠商聯合會。

2. 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委員會的委員:

1) 葉紹文;
2) 潘志明;
3) 梁官漢;
4) 胡德鎏;
5) 郭林;
6) 鍾志堅;
7) 盧麗卿。

3.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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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