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並根據經五月三十一日第21/99/M號法令修 訂之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改為:“……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 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