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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並根據經五月三十一日第21/99/M號法令修 訂之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改為:“……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 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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