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城市化計劃E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及區華利前地,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停車場(政府總部多層停車場)用途的第一座建築物及作公眾停車場(南灣多層停車場)用途的第二座建築物的所有權均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5962/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面積分別為21,546平方米及6,332平方米的地段所組成的無主地地下興建。
二、鑑於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對上指不動產進行登記,現將組成上指無主土地之地段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由面積21,546平方米及6,33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5962/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E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及區華利前地,其上分別建有第一座及第二座建築物的地段所組成的無主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上指地籍圖為本批示之附件,並作為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設備保養”合約。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