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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要性;及
考慮到有需要由行政當局某一特定組織實體負責監管承批公司履行其在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所承擔的一切義務,而其他組織實體亦必須應此特定組織實體的要求向此組織實體提供協助;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葡文簡稱DICJ),應跟進監察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其在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所承擔的義務。
二、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應就每一承批公司在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內所承擔的義務之履行情況,每三個月向經濟財政司司長呈交一份報告書。
三、為著上述兩款之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所有部門應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提供其所要求的資料。
四、廢止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第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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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委任為期一年,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算:
- 終審法院法官朱健;
- 終審法院法官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
-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 行政法院法官 Lino José Baptista Rodrigues Ribeiro;
- 檢察院檢察官 Vi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 檢察院檢察官 Manuel de Amorim Corga;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Augusto Teixeira Garcia;
-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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