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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不再擔任其獲委任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2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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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之代表,為期兩年:
(一)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工程師擔任協調員職務,由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 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由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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