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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20/2001號批示,給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及指定行政委員會之組成;
考慮到行政委員會其中一成員因調職而不再執行有關職務;
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上述批示負責管理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或其合法代任人擔任;而其他行政委員會委員之組成維持不變。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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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陸潔嬋學士所需的權限,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身份出席該公司之股東會。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第75/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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