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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7,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7,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Daniel Henrique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文富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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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949,1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949,1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李麗如,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Camila de Fátima Fernand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楊潤貴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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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633,7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633,7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永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鄺婉瑩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學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素禎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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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0,267.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0,267.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 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助理辦公室主任 Amílcar Batista Feio;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Celeste P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 Lam Pou Iu 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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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7,9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7,9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寶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黃淑卿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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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14,9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14,9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羅銳榮,或其合法代任人,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鳳娟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鳳娟或其合法代任人,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人事暨總務科科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玲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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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元。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樓宇管理及保養處助理技術員張蓓妮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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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80,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80,000.00元的常設基金。 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陸潔嬋, 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余玉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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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94,033.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94,033.00元的常設基金。 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科長Manuel Azevedo Lei,或其合法代任人。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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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50,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50,000.00元的常設基金。 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 Aniceto Brito Gabriel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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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80,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80,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科長Aniceto Brito Gabrie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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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500.00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5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李崇汾,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助理技術員林蓮達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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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Delana Diana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11,249.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11,249.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朱耀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劉小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Cristina Fátima Luis de Almeida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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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72,080.00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72,08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Gló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淑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家雯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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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28,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28,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Cheong Man I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José Lam dos Santo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4,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4,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Albino de Castro Ribas da Sil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產暨會計科科長José Maria Ho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行政文員區海芝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 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 Alfredo Augusto Tadeu da Silva 代任。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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