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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命令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透過交換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及四月十一日各自的照會,確認:
1) 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訂的《澳門政府及葡萄牙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繼續生效。自該日起,該協定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之間的協定;及
2) 該協定追溯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產生效力,有關效力不僅涉及對所得的來源所徵稅收,亦包括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的稅收年度中產生的所得有關的其他稅收。
該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於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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