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施綺蓮學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