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施綺蓮學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