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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最近頒佈的制訂澳門教育制度總綱的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訂明,教育委員會是一個有各方社會力量的參與、合作和思考的機構,為教育政策的發展尋求廣泛的共識。
為遵守該條文,有需要訂定上述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因為截至目前該委員會是由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管制。
基此;
經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本法令管制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二、委員會是一個有各方社會力量的參與、合作和思考的機構,按照教育制度綱要法訂定的原則為發展教育政策尋求廣泛的共識。
一、委員會負責對尤其是教育制度改革方面的教育政策問題提意見、建議和解決辦法。
二、委員會自行編制和核准本身的章程。
一、委員會由總督主持。
二、委員會共由下列人士組成:
a) 負責教育的政務司,彼在總督不在或因事故障礙而不能出席時出替之;
b) 教育司司長;
c)教育司副司長;
d)澳門大學校長;
e)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f) 總督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委任的最多十四個教育社團,由其主席或其代表人代表;
g)總督委任的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最多七名。
三、首屆任期內,上款f)項所指委員由已參加前委員會的六個社團填補,餘額由總督聽取該等社團意見後委任。
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全體大會。
一、委員會以全體大會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二、委員會的全體大會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三、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主席主動提出或經七名成員申請舉行。
只需有主席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為此目的被召集的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出席,全體大會即可舉行。
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繕立會議錄。
委員會得按其章程規定成立常設的或臨時的專責小組。
第三條第二款f)及g)項所指社團和人士的任期均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三條第二款f)及g)項所指委員會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任期:
a) 被法院定罪而有關罪行對任期有抵觸者;
b) 連續三次以上不出席全體大會而不具委員會接受的理由。
委員會設有一常設委員會,由主席在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協調人及由委員會委任本身六位成員組成,協調人以懂雙語者為理想。
常設委員會負責推動教育委員會的活動,促進各專責小組的運作,並執行章程所賦與的各項任務。
一、意見書由常設委員會指派一名由有關小組成員協助的人士編撰。
二、編撰人應在常設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編寫意見書的草稿。
三、意見書的最後稿應提交委員會全體大會審議。
每次會議後均作成簡略報告書乙份,主要載明會議所處理事項,並交予社會傳播機構公佈。
委員會正常運作所需的行政及財政輔助由教育司確保。
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成員及其他參與人有權按法律規定收取出席費。
撤銷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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