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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11/91/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4/1991

刊登日期:

1991.8.29

版數:

3693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部份被廢止 :
  • 第9/2006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律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 第15/2020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 第19/SAAEJ/91號批示 - 著令教育司擬定草案乙份以便在架構及運作上配合八月廿九日第一一/九一/M號法律。
  • 第81/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第72/93/M號法令 - 規範家長及監護人協會活動。
  • 第38/94/M號法令 - 規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教育程度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 第39/94/M號法令 - 規定初中教育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 第42/99/M號法令 - 對年齡介乎五歲至十五歲之間之兒童及少年實行義務教育。
  •  
    相關類別 :
  • 教育制度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1/M號法律

    八月二十九日

    澳 門 教 育 制 度

    因應澳門的發展特徵和需要進行教育改革是適宜的。

    為此,必須制訂一套有關教育制度的法規。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第三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三十九條

    (牟利或不牟利機構)

    一、*

    二、機構處於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時,則被視為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a)不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b)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機構運作的一般費用,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費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每年度的盈餘將撥作基金,必須用於機構本身。

    四、*

    五、所有不處於本條二款所指條件的機構,被視為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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