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1

刊登日期:

2001.1.17

版數:

452

  • 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98/M號法律 - 重組環境委員會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得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麥健智;
    (十)馬家傑;
    (十一)韋思理。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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