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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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得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 (一)梁維特;
- (二)馬若龍;
- (三)梁文耀;
- (四)黃就順;
- (五)陳恩讚;
- (六)王志石;
- (七)陳錫僑;
- (八)何錦霞;
- (九)麥健智;
- (十)馬家傑;
- (十一)韋思理。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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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